今天到地檢署開偵查庭,開完出來後,對造當事人跑過來跟我的當事人說要談一談,我在一旁聽他的陳述有些法律觀念有誤,我當事人一時之間還真被他唬住,我情不自禁地表示了一下意見提醒我的當事人。豈料,那位對造竟然嗆我說:「我也很懂刑法,我以前是當憲兵,也讀過刑法,⋯」接著繼續表示:「警察告訴我告訴期間是從犯罪時起算。」說實在的,這感覺⋯⋯還蠻特別的,而且,我雖然已經十年沒教刑事訴訟法了,但第237條我記得沒有修法啊,呵。不過我沒多說什麼,就偕同我當事人離開了,是不是風度翩翩啊~~ Tags: 72 comments 598 likes 2 shares Share this: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不定時地發佈一些刑法資訊(如新修法、重要文章、最新考題、重要時事等)。 11356 followers 10444 likes View all posts